《狗隻入食肆觸法?香港法規30年不變的反思與突破》
作者:賴嘉敏 Susan
出版日期:2025-04-07

2025年1月,大埔一間寵物友善餐廳因違反香港法例第132X章《食物業規例》第10B條,准許狗隻進入食肆,被法庭判處停業七天。食物環境衞生署指出,該餐廳於2023年及2024年已因同樣違規行為被檢控。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0B條,「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任何 食物業處所內,包括廚房、食物室及食肆的室內或露天座位間等;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得明知而容許狗隻在食物業處所內出現,導盲犬及執行法定工作的狗隻(如警犬)除外;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 10,000 元及監禁三個月。」
有關《食物業規例》第10B條於1994年公告,30多年來並無任何更改。該法例的初衷是保護公共衛生,防止食物受到污染或傳播瘋狗症。然而,隨著寵物文化的興起,許多國家及地區已逐步放寬對寵物入食肆的限制,並採取相應的對策,以平衡市場需求和公共衛生的考量。香港的現行法規則顯得有些滯後,限制了餐飲業經營者的創新空間,也限制了寵物主人享受社交的權利。在香港「全力拼經濟」的同時,寵物經濟這一環似乎不在討論當中。
寵物友善政策矛盾,應參考國際例子
香港現時不少商場推行寵物友善政策,希望帶動商場人流,刺激消費。然而 諷刺的是,受限於本港法例,寵物友善商場內的餐廳都不容許狗隻進入,意味主人帶狗隻逛商店是沒有機會用膳,整個配套顯得異常矛盾。
參考外國的例子,澳洲新南威爾士州在2010年就《伴侶動物法》(Companion Animals Act 1998)進行修訂,明確允許狗隻在特定情況下進入戶外用餐區,旨在平衡公共健康與寵物主人的利益。根據該法第14A條,「在某些情況下,狗隻不會被禁止進入戶外用餐區(除了被視為危險或限制的犬隻),具體條件包括:(a)狗隻在有能力的人的有效控制下,並且用適當的鏈子、繩索或牽引帶進行約束;(b)該人員不會餵食狗隻或允許狗隻被餵食;(c)狗隻必須保持在地面上。戶外用餐區的定義為:在不包括任何用於食物準備的區域下,(a)用於人類消費食物的區域;(b)必須不具封閉性,(c)公眾可在不經過其他禁止狗隻進入的封閉區域的情況下進入。而伴侶動物在此法規下泛指所有貓狗隻,不論是否為工作犬。」
《伴侶動物法》在1998年實施,到2010年按社會實際情況進行修訂,10年來一個檢視,以配合社會需要,與時並進。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寵物主人在戶外用 餐的同時,狗隻的存在不會對公共衛生造成不利影響。相反,香港條例30年不變,是現實真的不容許,還是我們從來沒有思考過如何去修定法例以取得各方持份者的利益平衡?

再參考一例,根據美國《加州零售食品法規》(California Retail Food Code)第114259.5(d)條的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顧客在戶外用餐區內攜帶狗隻,條件與澳洲新南威爾士州差不多。根據該規定,「食品設施的擁有人必須允許狗隻進入這個區域;狗隻必須有單獨的戶外入口,進入時不應經過餐飲設施,且狗隻不得坐在椅子、長椅或其他固定物品上。此外,戶外用餐區不得用作食品或飲料的準備,或存放用具( 為顧客加滿飲料的大水壺等容器除外)。任何提供給狗隻的食物或水必須使用一次性可拋棄的容器,且食品工作人員在執勤期間不得直接接觸狗隻。如果有上述接觸,則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洗手。戶外用餐區必須保持清潔,任何被狗的糞便或其他體液污染的表面應立即清理和消毒。狗隻需用牽引繩進行約束,並在主人控制之下,或者放在寵物籠內。」這些規範兼顧了寵物主人在戶外用餐的需求,同時維護食品服務環境的健康標準。
也來看一下我們經常拿來對比的新加坡。根據新加坡《食品銷售法》(Sale of Food Act)及新加坡食品局(SFA)的相關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若零售食品企業不提供寵物食品,將無需獲得額外批准,即可允許顧客攜帶寵物到戶外用餐區用餐。新加坡食品局評估,容許寵物進入戶外用餐區的食品安全及人畜共通病傳播風險較低,並認為現行適用於零售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要求足以減輕這一風險。儘管如此,零售食品企業仍應遵循良好的食品安全實踐,包括在戶外用餐區設置明確標示,引導顧客前往最近的洗手盆,並在用餐區提供足夠的手部消毒液,以確保所有顧客的食品安全。此改動顯示出新加坡政府有就食品安全風險作出審視及評估,同時積極促進餐飲業的多源發展。
新加坡在推動相關法規時,不僅需平衡寵物主人與非寵物主人的利益,還需考慮宗教因素。根據2020年人口普查數據,伊斯蘭教信徒佔新加坡人口的15.6%。在伊斯蘭教中,狗的唾液被視為不潔。為此,新加坡在法規中明確禁止狗隻進入清真認證場所,顯示出新加坡政府能更人性化去兼顧社會各持份者的利益。另外,新加坡也有不少小販中心,對於此,新加坡食品局亦有考慮社會實際情況,針對性地提出指引:「寵物不被允許進入全島的小販中心及其戶外用餐區,因為小販中心為公共空間,與私營管理的食品企業的戶外用餐區不同」。
法規調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面對這種矛盾,香港應積極探討如何修訂現行的法律,促進各方利益的平衡,讓寵物主人能夠在享受購物的同時不會失去用餐的便利。
由上述的國際例子可見,香港的寵物友善政策及法規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相比顯得過於保守,缺乏與時並進的靈活性。在澳洲和新加坡,相關法規的變更不僅反映了對公共健康的重視,也促進了經濟活動;既提升了顧客的用餐體驗,也推動了商業發展。然而,香港的政策及法規卻未能適應當前社會對寵物友善環境的需求。面對這種矛盾,香港應積極探討如何修訂現行法例,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平衡寵物主人的需求與公共衛生的考量。
基於國際經驗,以下建議可供香港參考:
1、設立專屬戶外用餐區:
類似於澳洲和美國的做法,政府可以設立專用的戶外用餐區,確保用餐區與備餐區域保持距離。寵物友善餐廳可同時清晰標明「寵物友善」告示,以避免影響不喜歡狗隻的顧客。
2、制定明確的寵物友善政策指引:
政府應制定明確的寵物友善政策指引,為餐廳提供詳細的操作標準。例如,要求餐廳負責人對進入的狗隻進行登記,檢查其疫苗接種記錄,並確保狗隻的衛生狀況。這種措施可幫助業者有效管理寵物進入,同時保護其他顧客的安全與舒適。
3、加強公共衛生措施:
政府可以與業界合作設立狗隻專用的清潔設施和垃圾處理箱,並提供相應的清潔用品。同時,餐飲業的工作人員應接受衛生和健康相關的培訓,以妥善處理與狗隻的相關問題,保持餐廳的整潔與衛生。
隨著寵物在社會中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香港的法例和政策必須與時並進。有關部門應把 握寵物經濟的潛力,參考國際經驗,審慎修訂現行《食物業規例》的限制性條款。通過合理的法例調整和有效的衛生措施,香港可以建立一個更加包容、多元的社會環境,實現人寵共融的精神。未來的寵物友善政策,不僅是社會發展與人文精神的體現,也是提升香港國際形象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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